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培养、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修订稿)
为了稳定我校教师队伍,努力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结构合理、优化精干、充满活力的师资队伍,根据我校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培养、引进人才的原则
(一)培养骨干教师坚持立足校内、在职为主、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原则。选派有培养前途、政治思想素质好、有事业心、业务能力强并有合作精神的中青年教师参加各类专业和素质培训。
(二)引进人才坚持吸引高学历、高层次、高水平、短缺学科急需并年龄在50岁以下的博士和具有教授任职资格的优秀人才。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建设合理优良的教学科研队伍。
二、培养、引进人才的范围及有关待遇
(一)两院院士
年薪:20—50万元。
科研启动费:200—500万元
住房:享受学校免费提供建筑面积约260m2住房一套,工作满8年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特聘教授(指长江学者)、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年薪:10—20万元。
科研启动费:50—300万元
住房:享受学校免费提供建筑面积约225m2住房一套,工作满8年产权归个人所有。
(三)国家级专家,博士生导师,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和省级专家
年岗位津贴:3—5万元。
科研启动费:5—15万元
月生活补贴:600元
住房:可购学校提供建筑面积约225m2住房一套,并享受购房补贴10—15万元。
(四)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年岗位津贴:1.5—4万元。
科研启动费:文科4万元,理科6万元,工科8万元
月生活补贴:300元
住房:可购学校提供建筑面积约135m2住房一套,并享受购房补贴4万元。
(五)在哈市以外地市定向培养的博士、硕士和在职进修、访学的教师,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保留学校有关待遇(校内岗位津贴按《规定》执行),教学工作量每年减免标准量的一半。凡经学校审批确定为学科、专业急需、重点培养的教师即由学校直接选派外出全脱产学习(含进修、访学、攻读学位)人员,培训费由学校负担较大比例。
(六)在职或定向培养的博士、硕士学习期间符合晋职条件者,可以参加职称评定。
三、为加强管理,保证管理岗位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管理岗位(含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读博士人数不能超过本单位定编人数的1/4。
四、引进人才的工作程序
(一)由引进人才预接收单位(院系)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佐证材料,并提出使用方向等意见。
(二)由学校主管部门或主管校长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或特殊情况下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预引进人才与学校签定协议,明确其工作职责及相关待遇,办理有关手续。
五、以上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哈尔滨师范大学2007年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方案》。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07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