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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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章程

发布日期:2024-03-25

 (根据2023年5月4日《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哈尔滨师范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哈尔滨师范大学创建于1951年。其前身是肇始于1929年创办的东省特别区美术专门学校,1947年更名为松江省立行知师范学校。后经历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1951—1956年)、哈尔滨师范学院(1956—1980年)等重要发展时期,1980年定名为哈尔滨师范大学。学校是黑龙江省教育、艺术、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重要人才培养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以“行知精神”为代表的大学文化,恪守“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从师准则,践行“敦品励学,弘毅致远”的校训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建设“国内一流师范大学”为发展目标,坚持“七位一体”发展思路,凸显思政引领和教师教育办学特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龙江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培养有理想信念、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卓越教师及其他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哈尔滨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哈师大,英文全称为Harbi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HRBNU。学校校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学校法定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主校区位于哈尔滨市利民经济开发区师大路1号,江南校区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江南二校区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农林头道街9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hrbnu.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核准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级行政领导;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一)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课程计划,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授予学位,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制定招生方案。(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管理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校内其他工作人员,确立和调整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七)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接受的捐赠财产以及服务社会获得的财产性收益。(八)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处分,直至解聘、开除。(九)依法应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敦品励学,弘毅致远。 

第九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国内一流师范大学”。 

第十条 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有理想信念、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卓越教师及其他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七位一体”办学思路:以党建和思政工作为引领,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重点,全面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以构建激励性薪酬体系为牵动,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构建新型人才培养体系为引领,建设一流本科教育;以一流学科建设为拉动,切实提高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水平;以产出高层次成果为目标,创新科研管理方式;以提高使用效益为原则,合理配置学校资源。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校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十四条 学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重点以学术型人才、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卓越教师、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为主要方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国际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依照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校依法并经相关程序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构建以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为基础,以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综合素质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八条 学校不断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大教材建设力度,严格教材审核选用,增强教材育人功能。 

第十九条 学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设立质量内部控制机构,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监控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道德,培养科学精神。 

第二十一条 立足龙江,引领地方基础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面向全国,提供优质师资和智力支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研究、传播与普及,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引领社会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国际化进程。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发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作用,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工作原则,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全委会每半年召开1次,遇重要、紧急事项,经党委常委会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实行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 

第三十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办公室主任可以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赞成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承担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的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职权包括:(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教职员工进行奖励或者处分。(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兼纪委办公室主任列席 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省监委驻哈尔滨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工会主席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应邀请工会主席和师生代表列席。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须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的建议方案,在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建设等3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审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制订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制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审定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2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按照民主公正的原则遴选产生。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须占一定比例。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有超过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1/2同意,重大事项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2/3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的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按规定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授予、撤销和争议处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及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相关标准及办法。(二)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三)审议并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四)决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批准与撤销。(五)审议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以及专业学位授权类别负责人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负责人人选。(六)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决定暂缓授予、不授予及 撤销已授学位。(七)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八)检查、监督和评估学位授予质量。(九)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采取“席位制”。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组成,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组成和换届须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报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17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采取表决制方式,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等重大问题决议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通过。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员工利益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比例为教职员工总数的10%左右,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中须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少数民族和民主党派代表。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委会”)作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下设各专门委员会。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人数为学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左右。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委会履行教代会职权。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在人数较少的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其运行规则等与二级单位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研究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委员会及主席团。(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四)开展学生(研究生)代表提案工作,审议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研究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赋予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学院(部)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生会(研究生会)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学校在江南校区设学生会(研究生会)委员会分会,由一名学生会(研究生会)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兼任江南校区学生会(研究生会)委员会分会执行主席。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统筹协调,由学校团委具体指导。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哈尔滨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依据《工会法》行使职责,每届任期5年;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哈尔滨师范大学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哈尔滨师范大学团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1次。哈尔滨师范大学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学校支持各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变更或撤销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服务和保障等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和办学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和管理。


第二节 学院(部)管理体制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校、学院(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若干学院(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十三条 学校遵循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部)相应的管理权。

学院(部)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并实施学院(部)发展规划和内部工作规则。(二)开展学院(部)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三)按学校授权负责学院(部)人员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四)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五)学校赋予学院(部)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院长(部主任)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部)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院(部)长采取民主推荐、组织推荐或按上级部门有关决定选拔产生,经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院(部)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部)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学院(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学院(部)党委按照学院(部)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的决策形式,由学院(部)党委书记、院长(部主任)、副书记、副院长(部副主任)组成,集体讨论和决定学院(部)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部)党委书记主持,按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 

第五十七条 学院(部)设立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位授予等方面的作用。各学院(部)学术组织在校级学术组织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享有与学院(部)同等或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并参照学院(部)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管理服务等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依法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七)开展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须履行下列基本义务:(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岗位任务。(三)有仁爱之心,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四)为人师表,遵守学术道德、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职业行为准则。(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六)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业务能力和水平。(七)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全面提升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通过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引导教师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新时代“四有”好教师,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和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和帮扶救助机制。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培养培训制度和职业培养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职员工个人发展。 

第六十八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学生

第六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二)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等奖励和资助。(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八)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三)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恪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设备设施。(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坚持对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课外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对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施“奖、助、贷、减、免、补”等不同形式的奖励或资助。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全面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和培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学风、思想品格和综合素养。 

第七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修满规定学分,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学校为全校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保障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设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 事业发展资金,增加办学收入。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明确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管 理权利和责任,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上级单位审计和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或由校长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方案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核通过后严格执行。

第八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八十四条 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建立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职务研究成果和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学校享有,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及相关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由学校与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 

第八十六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七条 学校着力提高后勤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 

第八十八条 学校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校园信息化水平,致力于建设绿色校园、美丽校园、智慧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七章 校友与社会 

第八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九十条 校友是指在哈尔滨师范大学(含前身和并入机构)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及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名誉学位者和外聘的各类专家、学者等。 

第九十一条 学校设立哈尔滨师范大学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校友总会根据地域、行业、届别和专业等特点设置校友分会。 

第九十二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九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校标、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标由主体图案和学校中英文校名两部分组成。校标主体图案外部为红色圆形造型,内部是以“HSD”(“哈师大”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变体抽象为的展翅高飞的天鹅图形、朝阳形象为基础的主体图案,外环上部为学校的中文名称,下部为校名英文全称“Harbin Normal University”,1951代表学校建校年份。校标中文校名字体为欧阳中石手书体,英文校名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徽有长方形和圆形两种样式。长方形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徽章。校名字体为欧阳中石手书体。学生长方形校徽为白底红字,配以银色边框;教职工长方形校徽为红底白字,配以金色边框。圆形校徽为校标图案。学生圆形校徽为白底配以红色图文和边框,或者材质本色银底配以红色图文和边框;教职工圆形校徽为红底配以金色图文和边框。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钴蓝色,辅助色为白色,构成要素为校标,采用居中对称的排版方式。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哈尔滨师范大学校歌》,由傅道彬作词,张磊作曲。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应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经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